ACCA考点梳理:新会计准则如何扼杀财务舞弊之风?

发表时间:2016-11-25 10:09 作者:高顿财经
  新《企业会计准则》在充分考虑我国经济环境以及财务环境的变化之后,做了若干修改变动,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体系的对接,完成了较大的跨越,主要表现在:明确了企业财务目标是为财务报告的使用者提供真实可靠且公允的会计信息以便使用者做出合理判断和决策;搭建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统一体系,为后续的完善发展提供了框架。与旧的会计准则相比,新准则的具体变化主要有:
 
  (1)存货管理的变化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原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各类存货的实际情况,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的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对比发现,新会计准则删去了后进先出法的应用。有些行业产品价格表现为不断下降的趋势,许多企业为了粉饰业绩采用存货计价的后进先出法,提高当期利润水平,而存货的成本没有被实际计量。因此这一变化有效抑制了企业利用存货记账进行利润控制,提高了会计信息准确性。
 
  (2)资产减值准备的规定变化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企业应当在会计期末对各项资产进行核查,判断资产是否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了损失”,“如不存在减值迹象,不应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另外规定“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并且新准则要求企业在半年报及季报中都需披露资产减值情况,使得资产披露情况更加充分,有利于各方及时掌握公司的资产状况。
 
  在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计提后不能冲回,因此只能在资产处置完成后进行会计处理。存货、短期投资、坏账准备的减值准备仍然可以冲回,但有一系列的限制条件,因此,利用资产减值损失进行利润调节将变得更困难。
 
  另外还需注意的是,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在这一点上是有冲突的,国际会计准则是允许有证据表明可以恢复的资产减值可以转回,这也是考虑到我国企业发展的现状而做出的差异化处理。

 
  (3)对企业合并有关事项规定的变化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明确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两类。同时规定,对于第一类企业合并,合并方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按账面价值计算而非以前的公允价值计算,避免了公允价值滥用的现象,因为以往存在很多企业利用合并中的公允价值计算进行利润调节等操纵,新准则也是针对这一现象规范企业合并中出现的违规会计行为。
 
  (4)对企业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改变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认,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开范围,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续经营的,也应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同时规定合并报表的总类在原有的基础上另增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表和附注三类。对于合并报表的范围规定更加严格,防范母子公司间利用合并报表调节业绩的行为。
 
  总之,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更加严格规范商业交易事项的会计处理,防止企业进行故意舞弊操作,然而新会计准则的刺激效应也是不可忽视的,相关话题会在下次推文中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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